法律分析:
装修期间的材料运输,垃圾清运,垃圾堆放,扬尘等事宜,都有监督权和执法权。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