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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退休享受干部待遇吗

来源:美好养生网

法律分析:志愿兵退休待遇和退休干部退休待遇不一。

法律依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等关于给移交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二、增加离退休费的标准

(一)增加离退休费

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暂按以下办法定期增加离退休费。

1.离休干部

每年1月增加离休费。1993年12月31日前离休的,从1994年起执行;1994年1月1日以后离休的,从离休的下个年度起执行。具体为:

比照同职级在职干部职务工资档次最高档差定期增加离休费的标准:军职以上(含享受同等离休费待遇的干部,下同)26元,师职24元,团职22元,营职以下18元。

比照同职级在职干部工资年增资标准增加离休费的标准:1988年9月以后授予和1993年10月以后评定文职级别的,少将和文职级别二级以上的15元,大校和文职级别三级以下的10元;其他离休干部,军职以上15元,师职以下10元。

2.退休干部

以上述同职级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执行时间与同期离休的干部定期增加离休费的时间相同。

3.退休志愿兵

每年1月增加退休费。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从1994年起执行;199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从退休的下个年度起执行。其标准均以下列数额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比例计发。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七、八级和之后退休的四级的志愿兵为32元;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五、六级和之后退休的三级的志愿兵为28元;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三、四级和之后退休的二级的志愿兵为24元;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一、二级和之后退休的一级的志愿兵为18元。

(二)“第二步”增加离休费

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的干部,从1993年10月起,每人每月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师职50元,团职以下40元。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师职40元,团职以下30元。

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师职30元,团职以下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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