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有财产为公共财产。
国有财产主要包括: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
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6、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综上所述,国有财产由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