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首先是不能的。其次,具体分析:仲裁和诉讼是相互排斥的。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当事人再去提起诉讼,是不会受理的。同时,案子经仲裁审理以后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不能再向起诉或者提起上诉,也不能要求再次仲裁。这就是仲裁制度中的“一裁终局制”。如果一方不自觉履行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但要注意,仲裁是民间性质的,所以当事人不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即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提出申请,由来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另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也是由有关,即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裁定执行的。第9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