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您们好:
我们是兰考县根良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销售合作社成员的农副产品应以免税。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20xx年7月1日起,其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必须品也免征。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的通知。我社符合免税条件,请批准我社免税申请。
等候佳音
申请单位:兰考县根良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