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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签署交通保险合同时,如何规避免责条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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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签署交通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应当仔细审核合同中关于责任条款的内容,并且与保险公司沟通明确。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提供清晰明确的责任条款,以便被保险人理解。如果被保险人未能仔细审核或者保险公司责任条款不够明确,可能会导致在事故发生后的理赔中出现争议。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有权要求保险人提供保险条款及其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定出合适的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的条款。”

因此,被保险人应当在签署交通保险合同时,仔细审核合同中责任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也应该提供明确的责任条款以便被保险人理解,这样才能避免在事故发生后理赔时出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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