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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的来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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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1、职权行政行为;2、授权行政行为;3、委托行政行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特征如下: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判决确认无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领导权利的来源主要如下:1、法定性权力;2、强制性权力;3、奖赏性权力;4、专长性权力;5、参照性权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法律。一切违反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和法律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由产生,受监督。主要是制定的各种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行政职权,来管理国家事务。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来行使权力。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超越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二)监督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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